越南以《旧金山和约》声索西沙主权,该怎么驳斥他们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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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外交部连发两份声明,得寸进尺,将抗议范围从鸭公岛扩至羚羊礁 驳斥越南以《旧金山和约》声索西沙主权的所谓法理要点 越南核心逻辑:《旧金山和约》规定日本放弃西沙、南沙权利;1951 年和会上南越代表发表主权声明,无人反对;日本放弃的权利应当转归越南。这一说法存在多重国际法硬伤,可以分五层驳斥: 一、《旧金山和约》本身没有把西沙判给越南,只写日本 “放弃权利” 和约第 2 条第 6 款原文: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、权利名义与要求 中国台湾网。 条约 完全没有写明这些岛屿主权转移给越南 ,仅仅是日本抛弃自身侵略得来的权利,没有指定权利接收方。 “放弃”≠“授予越南”。国际法上战败国放弃被侵占领土,原则上应当 物归原主 ,不是自动归给会场某个发言的第三方国家。 1951 年会上南越代表口头发表主权主张,只是一国代表的单方发言, 并不是和约条款,没有条约法律效力 ;现场不代表 “无人实质反对”,中国根本被排斥未能到场,苏联代表当时就提出修正案,要求明确西沙南沙归还中国,被美国否决。不能把会议口头讲话等同于条约确权。 环球网文章 二、《旧金山和约》对中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二战主要战胜国、西沙的主权国, 没有参与和约起草、谈判、签字 。1951 年 9 月 18 日周恩来外长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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